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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08-07 瀏覽次數:2557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深化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改革,進一步優化許可程序,適應食品經營領域新興業態發展趨勢,助力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經多次會議研討及反復征求系統內意見,形成《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0年9月6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pjyzh@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4.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展覽館路北露園1號,市場監管總局北露園辦公區食品經營司(郵政編碼:1008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8月6日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原則)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依照食品經營許可核定事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適用本辦法。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除外條款) 下列食品經營行為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或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二)銷售食用農產品;

(三)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其主店經營場所附近開設甜品站等附屬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無需加工直接銷售;

(四)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等臨時交易場所銷售食品;

(五)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六)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第四條(發證原則)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分別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除外。

第五條(層級分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監督管理權限。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建設,逐步實施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發放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并在官方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以及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數據,方便社會查詢。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應記于食品經營者名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印制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先照后證)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取得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八條(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主體業態不可復選,主體業態以主要的經營項目確定。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或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餐飲服務提供者開設甜品站等附屬店面的,應當以括號在主體業態后標明所有附屬店面的名稱和具體地址。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半成品制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現榨果蔬汁制售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列出。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中僅有簡單加熱、拆封、擺盤、調味等簡單制售行為的,需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簡單制售。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已經獲得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的,無需申請即可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第九條(許可條件)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條件。

第十條(提交材料)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布局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場所布局和主要設備設施)和流程圖(操作流程根據申請的經營項目編寫,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無需提供);

(四)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能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供復印件。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是電子簽章。

第十二條(許可受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按照規定需要在告知時一并退回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退回。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無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許可受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并頒發許可證書的,無需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許可審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對以下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承諾制的實施范圍:

(一)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的新辦許可;   

(二)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

(三)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

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對風險程度較低的,探索擴大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第十五條(現場核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以現場核查等方式開展。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經核查不符合許可條件、需要進行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工作時限。

第十六條(延長時限)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許可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聽證)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十九條(許可證書)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

第二十條(許可證書)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的附頁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一條(許可編號)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二十二條(證書展示)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展示許可證正本原件。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食品經營者可以展示自行打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也可以以電子形式展示。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自動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甜品站等附屬門店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主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三條(許可變更) 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或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自動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增加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經營場所遷址的,應當注銷原許可,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與食品經營場所不在同一縣(區)的,發證部門應當及時向外設倉庫、自動售貨設備具體放置地點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變更材料)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許可延續)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2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六條(延續材料)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許可審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八條(許可變更)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九條(許可延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延續許可決定的日期,發證日期為作出延續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自發證日期起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許可證補辦) 未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或損壞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遺失聲明或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

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補發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一條(許可證注銷)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主動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者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申請辦理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對食品經營者因違法經營已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業務申請。

第三十三條(監管部門依職權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權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職權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經調查核實食品經營者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核實,可以在公示30個工作日后,于10個工作日內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四條(許可程序規定)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電子證書相關材料要求) 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延續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無需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超越經營項目范圍或主體業態、超出許可有效期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經營場所遷址未按要求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其他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或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七十八、七十九條撤銷行政許可并給予行政處罰,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展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進行整改;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數量增加,未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通過告知承諾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不屬于第三十七條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進行整改。食品經營者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行政許可。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用語的含義:

(一)告知承諾,指申請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許可部門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對經營條件進行自我評估,且書面承諾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的,許可部門可以當場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二)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提供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三)中央廚房,指由食品經營者建立,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給本單位連鎖門店,供其進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給消費者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主要服務于集體用餐單位,根據其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五)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指主要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員、財務、食品安全經營管理等服務的管理公司。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飪工藝制作的即食食品,包括熱加工糕點,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藝是在常溫或低溫條件下人工進行的,包括切配、調制等過程,加工后在常溫或低溫條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加工糕點。

(八)生食類食品,特指生食水產品(主要是海產品)。

(九)半成品,指原料經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儲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

第四十三條  承包經營單位食堂的,應當具有食品經營許可,且食品經營項目應當涵蓋擬承包經營食堂的食品經營項目。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

第四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工作實際對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進行細化。

單位食堂的許可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對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模式、新工藝,應當以包容審慎的原則,適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評估,探索制定有針對性的許可要求。

對食品攤販和小餐飲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修訂必要性

(一)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是響應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政府服務向縱深發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2018年10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對食品經營許可提出“推廣網上業務辦理、壓縮審批時限、精簡審批材料”等具體改革要求。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要求“深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改革,優化許可程序,實現全程電子化”。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文件關于食品經營許可改革要求,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必要及時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二)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是順應食品經營領域發展的必然要求。近年來,食品經營領域發展迅速,新興業態不斷涌現,新型經營模式層出不窮,食品經營顯示出與“互聯網+”深度融合趨勢。同時,新型技術發展進一步助推食品經營模式多樣化。如何以保障食品安全為前提,助力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健康發展,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有必要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及時進行修訂。

(三)修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是適應基層監管需求的需要。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規范食品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食品經營安全整體水平得到提升,經營主體責任得到有效落實。《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實施5年來,在日常許可工作發現一些問題,如部分經營項目區分度低、許可注銷機制不夠細化、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未納入許可范疇等。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對完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建議。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有效解決基層日常許可工作困惑。


起草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為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改革,我局食品經營司于2018年10月籌劃啟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工作。2018年10月、2019年3月,兩次面向系統內部就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進行書面調研。期間,印發《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優化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簡化許可流程,縮短許可時限,加快推進電子化審批。2019年6月,匯總各地梳理報送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推進情況,共收集到240余條意見,經整理歸納吸收,我局食品經營司起草形成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初稿。2019年10月,向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征求對初稿的意見,2019年11月至12月,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和山西省太原市召開南部片區和北部片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工作研討會,充分聽取各地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修訂初稿。2020年1月至3月,多次組織食品經營司司內討論,對《征求意見稿》進行完善。2020年4月,召開食品經營司專題司務會,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逐條研究修改,對前期收集部分爭議性較大的問題進行討論決定。2020年4月至5月,將《征求意見稿》再次發送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聽取意見建議,2020年5月,面向我局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征求意見建議。累計收到反饋意見398條,主要涉及部分條款文字表述、食品經營項目分類、許可提交材料、個別用語定義等方面。隨后,對有關意見建議進行匯總梳理,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形成本征求意見稿。


主要修訂內容及說明

(一)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

一是新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能實現網上核驗的,不再提供復印件。二是許可證遺失補辦時,可以提交遺失聲明代替原遺失公告,進一步減輕申請人負擔。

(二)壓縮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

壓縮許可工作時限是近年來各地普遍實施的一項便利措施,經充分調研并聽取各地意見,《征求意見稿》將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縮減一半。一是將許可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限壓縮至1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二是將許可部門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時限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

(三)實行部分許可告知承諾制

對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的新辦許可、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且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變更或延續許可等3類情形,實行告知承諾制,即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直接向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征求意見稿》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對風險程度較低的,探索擴大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四)新增無需取得許可的情形

在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基礎上,明確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銷售自產的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主店附近開設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在展銷會等臨時交易場所銷售食品、以及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5類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五)調整食品經營項目

一是在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食品經營項目的基礎上,增加簡單制售分類。針對簡單制售類項目風險相對較低的特點,進一步細化食品經營項目類別,便于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適當簡化簡單制售類項目審查要求。二是增加半成品制售項目,明確半成品定義,規定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三是刪除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將其按照加工工藝分別歸入熱食類食品制售或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范疇。四是明確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現榨果蔬汁制售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列出。

(六)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建設

提出食品經營許可全程電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建設,逐步實施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發放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并在本機關官方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以及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數據,通過讓數據多跑路,進一步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效能。

(七)完善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機制

進一步明確適用于食品經營者主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4類情形。增加食品經營者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市場監管部門依職權注銷的程序規定,便于基層監管部門及時清理“僵尸戶”,旨在提升許可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的一致性。

(八)增加許可證書展示方式

在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允許食品經營者以電子形式展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對以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甜品站等附屬門店,允許展示證書復印件。

(九)實行更嚴厲的處罰

一是明確超越經營項目范圍或主體業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與《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相一致。

二是加大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處罰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要求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

三是增加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經營者的處罰規定,完善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扎緊食品經營安全藩籬。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關于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問題,在前期書面調研及市場監管系統內部征求意見過程中,多地市場監管部門存在較大分歧。部分地方認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本身不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僅提供運營管理、食品貯存運輸等服務,不屬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經營”范疇,所以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部分地方認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實際參與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對食品安全要求更嚴格,應當取得經營許可。

《征求意見稿》將餐飲服務管理公司納入許可范疇,主要考慮為:一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已明確,承包經營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二是餐飲服務管理公司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務等方式經營,既是餐飲服務的實際經營者,更是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直接落實者,應當承擔相應食品安全責任。據此,《征求意見稿》明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定義,增加主體業態后的標注要求。同時,援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明確承包經營單位食堂的,應當具有食品經營許可,且食品經營項目應當涵蓋擬承包經營食堂的食品經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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