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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中含有泡打粉應如何標識?

發布時間:2020-02-27 瀏覽次數:12846


作者:劉士健 博士

有的食品中,會添加泡打粉,企業在標簽上直接標注“泡打粉”,遭到職業打假人的投訴,投訴的理由是沒有標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現在,我們就泡打粉應如何標注進行逐條說明。

一、什么是泡打粉?

泡打粉是一種復合膨松劑,又稱為泡打粉、發泡粉、發酵粉,泡打粉溶于水中而起反應,有一部分會開始釋出二氧化碳(CO?),同時在烘焙加熱的過程中,會釋放出更多的氣體,這些氣體會使產品達到膨脹及松軟的效果。泡打粉是一種快速發酵劑,主要用于糧食制品的快速發酵,讓產品蓬松。用于制作蛋糕、發糕、包子、饅頭、酥餅、面包等食品。

二、食品標簽上,泡打粉名稱應怎樣標注更合理?

泡打粉在《GB1886.24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復配膨松劑》中,可以標注為:食品添加劑(復配膨松劑),但是依據該標準條款1的說明,復配膨松劑又稱為泡打粉、發泡粉、發酵粉,因此,在產品標簽上既可以標注為復配膨松劑,也可以標注為泡打粉、發泡粉、發酵粉。


三、如果將泡打粉直接添加到食品中,是否需要標注原始配料?

泡打粉屬于復配食品添加劑,如果直接添加到食品中,按照2014年國家衛計委發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以下簡稱7718問答) 第三十二條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規定: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因此,直接添加到食品中的泡打粉,應將泡打粉的原始配料進行標識。


四、 如果泡打粉是通過其他復合配料(以下簡稱A配料)帶入到食品中,是否需要標注其原始配料?

第一種情況:A配料在終產品中添加量超過25%時,是否需要標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依據GB7718問答第三十二條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請注意,如果泡打粉在終產品中起到功能作用,則必須標示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筆者建議最好將泡打粉的原始配料全部進行標識。


第二種情況:A配料在終產品中添加量不到25%,并且A配料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是否需要標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依據GB7718的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中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也就是說,如果A配料在食品中添加量小于25%,并且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就不需要標注A配料中的任何成分,但是如果A配料含有復配食品添加劑就要注意了,依據GB7718問答第三十二條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因此,如果A配料中含有的泡打粉中的食品添加劑在終產品中發揮了功能作用,就需要標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第三種情況:A配料在終產品中添加量不到25%,但是A配料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是否需要標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這種情況,依據GB7718的4.1.3.1.3,則應將A配料中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包括泡打粉。那么,泡打粉是否需要展開標識呢?這就要看泡打粉是否在終產品中起到工藝作用了。依據7718問答第二十六條: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復配食品添加劑也屬于食品添加劑。

因此,如果A配料中含有的泡打粉中的食品添加劑在終產品中發揮了功能作用,就需要標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作者簡介】


劉士健(食品專業博士):主講《食品標簽規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應對食品標簽類案件惡意投訴》、《食品工廠規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等課程。“食品安全與管理服務”公眾號主編,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士海食標(廣州)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首席專家,國內多家知名食品企業顧問。從事食品標簽領域法律法規研究和培訓10余年,先后為全國多地的食品監管人員和食品企業人員進行食品標簽相關法規標準講解,已累計主講培訓班次超過200期,培訓人數超過一萬人,在食品標簽領域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多年的實際培訓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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