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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炒咖啡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為原料,經清理、調配、焙炒、冷卻、磨粉等工藝制成的食品。包括:焙炒咖啡豆、咖啡粉。申證單元為1個,即焙炒咖啡。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焙炒咖啡。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101。
1. 焙炒咖啡豆
2. 咖啡粉
1.咖啡豆在焙炒過程中時間和溫度控制。
2.包裝材料的選擇和包裝過程控制。
1.咖啡焙炒過程中時間和溫度設置不合理造成質量指標下降。
2.產品存儲和包裝不當造成咖啡風味下降和產生不愉快氣味。
焙炒咖啡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當有與企業生產相適應的原輔料庫、生產車間、成品庫、檢驗室。生產車間內的加工間和包裝間應隔離(僅適用于加工和包裝過程不連續的生產工藝或生產雖連續但包裝在非密閉條件下進行)。
1.篩選設備;2.焙炒及冷卻設備;3.磨粉設備(僅適用于咖啡粉);4.包裝設備(封口機、生產日期加注裝置、計量稱重裝置等)。
分裝企業應具備磨粉設備(有粉碎工藝要求適用)和包裝設備(封口機、生產日期加注裝置、計量稱重裝置等)。
NY/T 605-2006《焙炒咖啡豆》;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企業生產焙炒咖啡的咖啡豆應符合NY/T604-2006《生咖啡》的規定。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不符合質量衛生要求的,不得投產使用。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
焙炒咖啡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按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4次。
焙炒咖啡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外觀和感官特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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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凈含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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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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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咖啡因 |
√ |
√ |
* |
不適用于已除咖啡因的焙炒咖啡 |
5 |
砷(以As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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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鉛(以Pb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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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六六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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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滴滴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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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致病菌(葡萄球菌、志賀氏菌、沙門氏菌、溶血性鏈球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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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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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進行抽樣,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該企業的主導產品進行檢驗。
如企業申請2種產品,抽取咖啡粉進行發證檢驗。
所抽樣品須為相同生產日期,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每種產品隨機抽取4件,樣品總量不得少于800克,抽樣樣品基數不少于200件。
上述抽樣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當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