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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

發布時間:2020-02-05 瀏覽次數:1786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_202002051558487762.docx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

   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監管效率,統一規范本市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做出明確規定前,本市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適用本意見。

   一、關于行政處罰職權種類及依據

   (一)我市食品類行政處罰職權種類及依據已經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產品質量法》不是本市食品類行政處罰的依據。

   已被廢止的原質監總局、工商總局、衛生部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本市食品類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現行有效,是本市食品類行政處罰的依據。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在現行《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終了的,應定性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三條第二款進行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依據《行政處罰法》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相關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二、關于抽檢不合格案件的處理

   (一)快速檢驗結果

   抽檢不合格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不合格檢驗報告,并應注明相應的不合格項目,不得只列報告編號和名稱。

   快速檢驗結果未經確定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食品安全標準

 1.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企業標準、通知、通告等不得作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依據。

   2.不符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公告第235號)的,應定性為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

   3.有食品安全標準,但產品標識執行標準為企業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經食品檢驗機構檢驗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產品標識的執行標準的,應定性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4.無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標識的執行標準為企業標準,經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不符合推薦性標準的,應給予行政指導。

   5.無食品安全標準,經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不符合產品標識的執行標準,應定性為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三)檢驗項目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對應的相關常見非法添加物質指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原衛生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1-5批匯總)]

   吊白塊(甲醛次硫酸氫鈉)、三聚氰胺、蘇丹紅、甲醛、罌粟殼(罌粟堿)、嗎啡、硼砂、硼酸、溴酸鉀、游離礦酸、烏洛托品、鄰苯二甲基酸酯類(排除食品相關產品遷移的非法添加),等。

   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對應的相關常見指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1)致病性微生物(GB2992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沙門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

   (2)農藥殘留(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甲胺磷、氧樂果、水胺硫磷、馬拉硫磷、三氯殺螨醇、毒死蜱、克百威、多菌靈、氯氰菊酯(茶葉),等。

   (3)獸藥殘留(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2002235號公告)

   四環素類、氟喹諾酮類抗生素、克倫特羅、氯霉素、孔雀石綠、利巴韋林,等。

  (4)生物毒素(GB 2761-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黃曲霉毒素B1、黃曲霉毒素M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展青霉素,等。

   (5)重金屬(GB 2762-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鉛、無機砷(砷的理化性質類似金屬)、汞、鎘、錫、鎳、鉻、稀土,等。(稀土限量繼續按照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執行)

   (6)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GB 2762-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苯并[a]芘、N-亞硝胺、多氯聯苯、3--1,2-丙二醇,等

   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對應的食品添加劑指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甜蜜素、糖精鈉、苯甲酸、人工合成著色劑(胭脂紅、檸檬黃、誘惑紅、日落黃)、硫酸鋁鉀(鋁)、二氧化硫、亞硝酸鹽、脫氫乙酸、滑石粉、二氧化鈦、硫酸鋁鉀、硫酸銅、硫酸亞鐵,等。

   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對應的主要營養成分指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

   蛋白質、鈣、鐵、鋅,等。

   5.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對應的相關指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1)理化指標

   氨基酸態氮(GB271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釀造醬》)

   總酸(GB2719-2003食醋衛生標準》等標準)

   水分(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

   (2)微生物及生物類

   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霉菌、銅綠假單胞菌(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等。

  (3)其他

   甲醇(GB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

   經檢驗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項目。

   三、關于標簽類案件的處理

   (一)供食用的初級農產品的標簽標示不符合規定的執法主體

   供食用的初級農產品的標簽標示不符合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適用情形

   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違反條款適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處罰條款適用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不包括食品標簽的相關內容。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適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是指,不規范標注行為對食品安全無影響,實踐中未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不會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2.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3.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4.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5.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6、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7、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8、標簽上規格、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被不規范標注為“1000g”。

   9.標簽上對不同的食品添加劑分別選用標準中允許的三種模式標注,例如: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增稠劑(407,412)(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著色劑(胭脂樹橙)(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10.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處理程序: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認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逾期未改正的,應立案調查,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未按要求標注的定性

   1.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標示的名稱與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相關公告不符,經調查,所用原料非同一品種的,應定性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未通過安全性評估,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情形,依據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2.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標示的名稱與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相關公告不符,經調查,所用原料為同一品種,屬標簽、說明書翻譯或標示錯誤的,應定性為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應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此類情形,不宜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情形。

   3.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未按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相關公告要求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屬未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的,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進行標識,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五)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標簽標注相關問題

   食品標簽標注的產品名稱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稱與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名稱不符,未標識具體種類的,經調查,所用原料或配料實際為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的,屬標簽標識不規范,給予行政指導。

   食品標簽標注的產品名稱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稱與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名稱不符,未標識具體種類的,經調查,所用原料或配料與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不同,屬非食品原料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屬添加藥品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規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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