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主管】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2005年5月16日)
【申請】
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
【說明】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