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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
申請人名稱:
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及類別名稱:
生產場所地址: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核
查
組
成
員 |
姓名(簽名) |
單位 |
職務 |
核查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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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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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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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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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 本記錄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制定。
2. 本記錄表應當結合相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要求使用。
3. 本記錄表包括生產場所(18分)、設備設施(36分)、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9分)、人員管理(9分)、管理制度(27分)以及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1分)六部分,共34個核查項目。
4. 核查組應當按照核查項目規定的核查內容及評分標準核查評分,并將發現的問題詳實地記錄在“核查記錄”欄目中。
5. 現場核查評分原則:現場核查評分標準分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是指現場核查情況全部符合“核查內容”要求,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現場核查發現的問題屬于個別、輕微或偶然發生,不會對食品安全產生嚴重影響,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整改達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是指現場核查發現的問題屬于申請人內部普遍、嚴重、系統性或區域性缺陷,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得0分。
試制食品檢驗報告核查判定得分為1分、0.5分和0分。
6. 現場核查結論判定原則:核查項目單項得分無0分且總得分率≥85%的,該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判定為通過現場核查。
當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時,該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1)有一項及以上核查項目得0分的;
(2)核查項目總得分率<85%的。
7. 某個核查項目不適用時,不參與評分,并在“核查記錄”欄目中說明不適用的原因。
一、生產場所(共18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核查得分 |
核查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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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廠區要求 |
1. 廠區不應選擇對食品有顯著污染的區域。廠區周圍無蟲害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無有害廢棄物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各類污染源難以避開時應當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響。現場提供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周圍環境平面圖》與實際一致。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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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污染源防范措施,效果不明顯,可通過改善防范措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響。現場提供的平面圖與實際不一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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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措施無效果。 |
0 |
|||||
2. 廠區環境整潔,無揚塵或積水現象。各功能區劃分明顯,布局合理。現場提供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與實際一致。生活區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廠區道路應當采用硬質材料鋪設。廠區綠化應當與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當定期維護,防止蟲害孳生。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
廠區環境、布局、功能區劃分、綠化帶位置及維護等略有不足。現場提供的平面圖與實際不一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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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環境不整潔;廠區布局不合理,或者生活區與生產區未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并存在交叉污染。 |
0 |
|||||
1.2 |
廠房和車間 |
1. 應當具有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廠房和車間,并根據生產工藝及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劃分作業區,避免交叉污染;廠房內設置的檢驗室應當與生產區域分隔。現場提供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與實際一致。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作業區布局和劃分存在輕微缺陷。現場提供的平面圖與實際不一致。 |
1 |
|||||
廠房面積與空間不能滿足生產需求,或者作業區布局和劃分不合理,或者檢驗室未與生產區域分隔。 |
0 |
|||||
2. 車間保持清潔,頂棚、墻壁、門窗和地面應當采用無毒、無味、防滲透、防霉、不易破損脫落的材料建造,結構合理,易于清潔;頂棚結構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應當有防止灰塵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門窗應當閉合嚴密,不透水、不變形,并有防止蟲害侵入的措施;地面應當平坦防滑、無裂縫。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
車間清潔程度以及頂棚、墻壁、地面和門窗或者相關防護措施略有不足。 |
1 |
|||||
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1.3 |
庫房要求 |
1. 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與《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中標注的庫房一致。庫房整潔,地面平整,易于維護、清潔,防止蟲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時庫房應當設置相適應的溫度、濕度控制等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庫房整潔程度或者相關設施略有不足。實際庫房與平面圖標注不一致。 |
1 |
|||||
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2.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當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庫房或分區存放。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料應當分別安全包裝,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庫房內的物料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并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
物料存放或標識略有不足。 |
1 |
|||||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與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料未分隔存放;物料無標識或標識混亂。 |
0 |
二、設備設施(共36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核查得分 |
核查記錄 |
|
2.1 |
生產設備 |
1. 應當配備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當滿足生產加工的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個別設備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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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設備不能滿足生產加工要求。 |
0 |
|||||
2. 生產設備清潔衛生,直接接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設備、工器具材質應當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表面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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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清潔衛生程度或者設備材質略有不足。 |
1 |
|||||
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3. 生產設備維修保養良好,并做好記錄。用于監測、控制、記錄的設備應當定期校準、維護。停用的設備需標注清晰,不影響正常生產。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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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保養、記錄略有不足,或者個別監測設備未校準。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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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維修保養記錄,或者監測設備無法滿足規定要求。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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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供排水設施 |
1.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GB 5749的規定,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相應規定。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應當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統應當明確標識以便區分。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供水管路標識略有不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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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供水管路無標識或標識混亂,或者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
0 |
|||||
2. 排水系統的設計和建造應保證排水暢通,便于清潔維護,且滿足生產的需要。室內排水應當由清潔程度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低的區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統出入口設計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蟲害侵入的措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
排水略有不暢,或者相關防護措施略有不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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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不暢,或者室內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或者相關防護措施嚴重不足。 |
0 |
|||||
2.3 |
清潔消毒設施 |
應當配備相應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等的專用清潔設施,必要時配備相應的消毒設施。清潔、消毒方式應當避免對產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清潔消毒設施略有不足。 |
1 |
|||||
清潔消毒設施嚴重不足,或者清潔消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2.4 |
廢棄物存放設施 |
應當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必要時可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當標識清晰,不得與盛裝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廢棄物存放設施及標識略有不足。 |
1 |
|||||
廢棄物存放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與盛裝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
0 |
|||||
2.5 |
個人衛生設施 |
生產場所或車間入口處應當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當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車間入口及車間內必要處,應當按需設置換鞋(或穿戴鞋套)設施或鞋靴消毒設施;清潔作業區入口應當設置與生產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的非手動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洗手設施的材質、結構應當易于清潔消毒,臨近位置應當標示洗手方法。衛生間應當易于保持清潔,不得與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衛生間內的適當位置應當設置洗手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個人衛生設施略有不足。 |
1 |
|||||
個人衛生設施嚴重不符合要求。 |
0 |
|||||
2.6 |
通風設施 |
應當具有適宜的通風設施,進氣口位置合理,避免空氣從清潔程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必要時應當安裝空氣過濾裝置和除塵設施。通風設施應當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能防止蟲害侵入。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通風設施略有不足。 |
1 |
|||||
通風設施嚴重不足,或者不能滿足必要的空氣過濾凈化、除塵、防止蟲害侵入的需求。 |
0 |
|||||
2.7 |
照明設施 |
廠房內應當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光源應能使物料呈現真實的顏色。在暴露原料、半成品、成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當使用安全型或有防護措施的照明設施;如需要,還應當配備應急照明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照明設施或者防護措施略有不足,光澤和亮度略顯不足,或改變物料真實顏色。 |
1 |
|||||
照明設施或者防護措施嚴重不足。 |
0 |
|||||
2.8 |
溫控設施 |
應當根據生產的需要,配備適宜的加熱、冷卻、冷凍以及用于監測溫度和控制室溫的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溫控或監測設施略有不足。 |
1 |
|||||
溫控或監測設施嚴重不足。 |
0 |
|||||
2.9 |
檢驗設備設施 |
自行檢驗或部分自行檢驗的,應當具備與所檢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室、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試劑。檢驗室應當布局合理,檢驗儀器設備的數量、性能、精度應當滿足相應的檢驗需求,檢驗儀器設備應當按期檢定或校準。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檢驗室布局略不合理,或者檢驗儀器設備性能略有不足,或者個別檢驗儀器設備未按期檢定或校準。 |
1 |
|||||
檢驗室布局不合理,或者檢驗儀器設備數量、性能、精度不能滿足檢驗需求,或者檢驗儀器設備未檢定或校準。 |
0 |
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共9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核查得分 |
核查記錄 |
|
3.1 |
設備布局 |
生產設備應當按照工藝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避免交叉污染。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個別設備布局不合理。 |
1 |
|||||
設備布局存在交叉污染。 |
0 |
|||||
3.2 |
工藝流程 |
1. 應當具備合理的生產工藝流程,防止生產過程中造成交叉污染。申請的食品類別、產品配方、工藝流程應當與產品執行標準相適應。執行企業標準的,應當依法備案或公開。食品添加劑生產使用的原料和工藝,應符合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個別工藝流程略不合理。 |
1 |
|||||
工藝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工藝流程、原料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規定,或者企業標準未依法備案或公開。 |
0 |
|||||
2. 應當制定所需的產品配方、工藝規程等工藝文件,明確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節和控制措施。生產食品添加劑時,產品命名、標簽和說明書及復配食品添加劑配方、有害物質、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
工藝文件略有不足。 |
1 |
|||||
工藝文件嚴重不足,或者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相關控制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
0 |
四、人員管理(共9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核查得分 |
核查記錄 |
|
4.1 |
人員要求 |
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其職責。人員要求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人員職責不太明確,或者個別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
1 |
|||||
相關人員配備不足,或者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4.2 |
人員培訓 |
應當制定和實施職工培訓計劃,根據崗位需求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及衛生培訓,做好培訓記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培訓計劃及計劃實施、培訓記錄略有不足。 |
1 |
|||||
無培訓計劃,或計劃實施嚴重不足,或無培訓記錄。 |
0 |
|||||
4.3 |
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
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明確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愈合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缺陷。 |
1 |
|||||
無制度或者制度執行嚴重不足。 |
0 |
五、管理制度(共27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核查得分 |
核查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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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采購管理及進貨查驗記錄 |
應當建立并執行采購管理制度,規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驗收標準。采購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及產品執行標準進行檢驗。
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5.2 |
生產過程控制 |
應當建立并執行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制定所需的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明確原料(如領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產關鍵環節(如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控制的相關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并記錄產品的加工過程(包括工藝參數、環境監測等)。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個別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5.3 |
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 |
應當建立并執行檢驗管理制度,規定原料檢驗、過程檢驗、產品出廠檢驗以及產品留樣的方式及要求,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確制定出廠檢驗項目,保存相關檢驗和留樣記錄。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還應當明確規定各種食品添加劑的含量和檢驗方法。委托檢驗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應當建立并執行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規定產品出廠時,查驗出廠產品的安全狀況和檢驗合格證明,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明編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5.4 |
運輸和交付管理 |
應當建立并執行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規定根據產品特點、貯存要求、運輸條件選擇適宜的運輸方式,并做好交付記錄。委托運輸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5.5 |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
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體系,記錄并保存法律、法規及標準等規定的信息,保證產品可追溯。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管理體系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管理體系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5.6 |
食品安全自查 |
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規定對食品安全狀況定期進行檢查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5.7 |
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 |
應當建立并執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規定原料、半成品、成品及食品相關產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處置措施。
應當建立并執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規定停止生產、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要求,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
|||
5.8 |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規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措施及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方案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
|||
方案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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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其他 |
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審查細則規定,建立并執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
個別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六、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共1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核查得分 |
核查記錄 |
|
6.1 |
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
應當提交符合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標準、審查細則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
符合規定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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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不全。 |
0.5 |
|||||
無檢驗合格報告,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不全。 |
0 |